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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年底了不去银行拿发票,明年税局就问你拿税钱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09:55:49点击:

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对于发票的敏感度不断提升,但请允许我再次提醒下广大财务朋友们:马上年末了,记得去银行索取发票!

提炼总结本文的中心思想:

1、企业在银行产生的支出需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发票(便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贷款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不可抵扣进项税

3、银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可抵扣进项税

对于还不清楚的朋友们,请看下面的文件: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9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到的信息:

1)我们在银行产生的费用为在境内支出2)在银行产生的费用为增值税应税项目3)银行是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满足以上3点,企业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关于增值税:(参考:财税〔2016〕36号 )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27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金融服务的概念: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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