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的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某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后,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如何确定计算截止日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我企业的破产申请,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申报纳税吗?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开具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5.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照什么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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