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单位、财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请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抓紧到所属地审批机关(详见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相关单位须委托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详见附件2)承接代理记账服务业务,否则列为财政重点监管对象。
咨询举报电话:0710-3230917 3230317
襄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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