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备案。
具体办理操作流程: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年度备案”模块;总部机构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系统录入后自动生成,预览打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后在附件处提交扫描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如有变动需在“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登记”处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新增专职人员的书面承诺书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本公司购买的社保明细扫描件,并盖公章后在附件处提交申请)。
请于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山区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机构(包含前海深港合作区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办理代理记账年度备案申请。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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