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3〕609号)文件要求,红山区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联合下发《关于整治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赤红财字〔2023〕125号),进一步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代理记账行业执业环境,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公司的处理处罚
我局聘请了正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赤峰市易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收入和资格条件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从事无代理记账许可证违法经营活动,并开具代理记账服务费税票,取得了违法收入。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赤峰市易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
该公司有继续经营代理记账业务的意愿,并具备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法定条件,请于本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无继续经营代理记账业务的意愿,并且尚未具备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公司,请尽快到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营业执照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
二、对“虚假承诺”行为的处理
经现场核查,新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及承诺内容全部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附件: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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